李烨和薛强应邀参加了一场友谊足球赛。比赛中,李烨在与薛强等人一同抢球时意外受伤,造成右眼球钝挫伤。身为球友的薛强,组织其他球友一起将李烨送医治疗并为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
事后,李烨咬定是薛强的动作太过粗野,以致自己受伤,遂向其索赔精神损失费。对此,薛强予以拒绝。为此,李烨起诉至虹口区法院,要求赔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烨的诉请。
李烨和薛强都是足球爱好者,业余时间喜欢去俱乐部踢足球。去年初夏的一天,两人一起参加了俱乐部安排的足球友谊赛。李烨和薛强作为同一队的队员,都想在绿茵场上一展球技,因此十分投入。
当天的赛事较为激烈,就在双方队员都奋力逐球时,李烨突然被足球砸中右眼,并应声摔倒。
见李烨痛苦地捂眼倒地不起,薛强立即上前,将李烨扶起并组织大家一起将其抬上自己的轿车,急驱前往最近的医院救治,并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
经诊断,李烨的右眼球钝挫伤、眼底出血、视网膜下破裂。为此,李烨住了十余天医院。但出院后,李烨依然觉得自己的右眼仍十分不适,视力模糊,常伴有酸胀感。
回想起当日踢球的场景,李烨依稀回忆起,是薛强抢到球后动作太过粗野,在距离自己较近的地方大力抽射而踢中自己的右眼,由此导致了自己受伤。为此,李烨提出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对此,薛强却认为,对方球员开球反弹才是造成李烨右眼伤势的原因,与自己无关;且在李烨受伤后,自己立即将其送医,故其认为自己尽到了充分的关心义务,拒绝了李烨的赔偿要求。
后经多次协商,薛强同意从关爱同事的角度,不予返还为李烨垫付的医疗费。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则协商不成。李烨遂向虹口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薛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李烨主张其右眼伤势系薛强大力抽射踢中其右眼造成,但根据李烨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无法确认其伤势系薛强过错所致。且足球运动作为一项竞技性的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参与者在运动过程中的剧烈运动可能会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潜在风险。李烨、薛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有一定的足球运动经验,应当对运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有一定的认识,其自愿参与足球运动应视为接受该风险可能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后果,只要薛强在主观上并没有伤害李烨的故意或过失,在行为上并未违反足球运动的规则,不应当构成侵权,因此不支持李烨所提出的要求薛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