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成立,区内的房价水涨船高,房租也随行就市,一些房东受到利益驱动,竟毁旧约立新约,滋生了一房二租的现象。近日,浦东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房东吴某与承租人陈某解除合同,吴某返还保证金3800元,支付违约金3.7万余元。
合同签订却反悔
2013年10月1日,房东吴某与承租人陈某就自贸区汤臣国际贸易大楼某室房屋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每月3800元的租金。交付定金的陈某原以为20天后就能准时入住,于是便开始联系起自贸区内的生意。但一直等到10月29日,超过约定期限9天,也不见吴某有交房意向,陈某怕耽误生意,急着从浙江赶到上海与吴某协商交房事宜。而此时的吴某却一口咬定先前与陈某签订的仅为意向合同,并表示想要与陈某解除合同。想到自己已经接下订单因为不能入驻自贸区而无法开展,导致了生意巨额损失,陈某一纸诉状将房东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吴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支付3800元违约金;支付逾期交房滞纳金;赔偿期间差旅费、员工工资、公司预期经营损失等费用14万余元。
针对承租人陈某提出的诉求,房东吴某不仅不同意,还提起反诉,称作为房屋共同所有人的妻子俞某并不同意出租,合同上的签字也并非俞某本人所签,且该合同仅为意向合同,要求判令解除该租赁合同。
法庭上,陈某道出了纠纷的原因:吴某之所以不愿出租,主要是由于自贸区的成立助推了该地区房价的飞升,几个月以来,房租也翻了一番,并且吴某通过朋友找到了现在的承租人甲公司,以月租金1万元的价格出租。2014年2月吴某夫妇将系争房屋交付给甲公司使用,并且甲公司已在房屋内办理了工商注册。
一房二租房东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的妻子虽未在合同上签字,但租赁并非是对房屋的处分,按照《物权法》规定,不以共有人合议一致作为租赁合同的成立、生效条件,因此,吴某与陈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
本案中,虽然不需要向陈某交付房屋,但是,吴某必须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双方合同内容,如果吴某逾期交付房屋超过三十日,则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年租金的百分之一向陈某支付滞纳金。由此算来,吴某需按每日456元的标准向陈某支付滞纳金,共计3.3万余元。同时应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3800元,并返还租赁保证金3800元。
对于陈某主张的预期经营损失等费用,由于违约金已足以填补陈某主张的合理损失,且该损失与吴某违约行为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因此,法院对于陈某的其他经济损失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