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挂上有效的临时车牌,玛莎拉蒂跑车夜半疾驰发生车祸,车损高达百万元。美女车主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被拒,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除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朱小姐2000元交强险外,其余诉求不予支持。
豪车撞毁,百万车险索赔被拒
2014年8月13日凌晨4时,朱小姐驾驶玛莎拉蒂GT跑车在上海市重庆中路长乐路附近不慎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该车严重损害,路边护栏也被撞坏了一大截,所幸朱小姐并未受伤。看到自己心爱的“三叉戟”瞬成一堆废铁,朱小姐想起曾为爱车投过保险,遂立即向交警及保险公司报案。不料,保险公司虽然对其豪车定损额度进行了认定,确认不包含发动机损失的车损价格为100余万元,但却拒绝对此作出赔偿。
原来,经过保险公司调查,朱小姐所持的临时车牌生效时间是13日14时,而车祸时间是当日凌晨4时。保险公司认为,朱小姐在事故时所持车牌为险后签发,根据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对其损失不予赔偿。
临时牌照事发时是否有效?
索赔遭拒的朱女士大为恼火,难道保险白买?于是将保险公司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因车辆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法庭上,朱小姐诉称,临时牌照签发的时间不会具体到几时几分,自己并不知晓,事发当时自己持有的临时车牌是有效的;原告已为涉案轿车投保了商业保险,其中对机动车损车险、保险期间都做了约定,投保时车辆既无上牌也无行驶证,被告对该事实明知;而且保险公司并未就“免责条款”向其进行提示和说明,应属无效条款。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临时牌照不仅要出具,且要实际领取后,车辆方能上路行驶。事故发生时,原告并未携带驾驶证和临时车牌,根据双方的保险合同,此行为属于免责范围;关于免责条款,被告已充分尽到说明义务。
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临时牌照只有交通管理部门合法发放并实际领取后才能认定为已经实际取得,故认定原告在事故发生时未持有合法的临时牌照。
法院同时认为,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保单和商业保单设有“重要提示”、“特别约定”和“明示告知”等相关提示性板块,且对所涉内容进行了突出标示,可见保险公司已尽到相关的说明义务。法院还认为,对于路政损失的2000元,属于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
综上,浦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