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 今年48岁的李仲在2009年至2012年间,利用担任房山长沟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两家公司提供帮助,收受、索取600万元,其中550万元用于给女下属买房以及放贷赚利息。记者3月9日上午获悉,北京市高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李仲有期徒刑11年,没收个人财产11万。
此前开庭时,被告人李仲否认与女下属杨某是情人关系。而杨某称,她和李仲从2009年开始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李仲曾为其买房。
一审
受贿600万 贪官一审判11年
李仲是北京市人,2004年3月任房山区长沟镇镇长,2008年至2013年7月任长沟镇党委书记。2013年7月26日起,任房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二中院一审查明,2009年至2011年,李仲利用担任房山区长沟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北京金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出长沟镇项目开发清退补偿事项上,为该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给予的50万元支票。
2009年至2012年间,李仲在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长沟镇承包工程结算等事项上,为该公司提供帮助。此后,李仲以帮助北京大河鸣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女负责人杨某(另行处理)借款为由,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二分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某索取50万元,用于杨某购买房屋。
2012年3月,李仲以借款为由,向安某索取500万元,并指定将钱款汇入杨某控制的账户,用于放贷挣利息。
2014年11月6日,李仲被查获归案,随身携带的1.54万元被扣押。案发后,杨某家属主动上交100万元,李仲家属主动上交50万元。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仲有期徒刑11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1万元。
终审
称50万是借款 法院未认定
一审判决后,李仲不服上诉。
李仲说他曾拿50万元交予四街村村委会用于支付工程欠薪,樊某给他50万元是还的这笔钱。他是正常履职,要求改判其无罪。
李仲辩护人提交了2009年1月21日苏某出具的借条,证明李仲曾拿出50万元交予四街村村委会用于支付欠薪危机。但法院认为,借条是复印件,且载明内容无法证实是李仲出资,故对该份证据未予采纳。
被告人索贿成立 终审维持原判
李仲表示,一审认定他勒索安某缺乏证据,安某给的550万元是杨某向安某借的钱。
李仲的辩护人也认为李仲无罪,他说不能确定杨某是李仲的特定关系人,故李仲不应对杨某实际控制的550万元负责。
法院认为,证人杨某的证言足以证明她与李仲有情人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认定杨某系李仲的特定关系人。
本案中,李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安某提出要求即构成索贿;且索贿行为构成犯罪既不要求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也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履行了正当的职务行为。故李仲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市高院认为,李仲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仲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一审法院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李仲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揭秘
女下属写信称两人是情人关系
此案在二中院开庭时,公诉人曾问过李仲和杨某的关系,李仲称,“是比较谈得来的上下级同事”,他否认自己和杨某是情人关系。
为反驳李仲说法,公诉人宣读了杨某被调查后写给李仲的信。
杨某在信中称:“我想现在我应该是你最恨的人了吧,请原谅我没有按照当初的承诺,把所有的事情扛下来。我不想过多解释,因为毕竟食言了……我特别不愿意也接受不了,原来你只是在利用我这个现实……我不扛了,说出了真相……我也劝你别再这样了,早说早解脱。”
杨某称和李仲从2009年开始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杨某曾追问李仲离婚的事情,李仲说一提离婚,妻子都和他闹,还说要去区委告他。
杨某说,她曾经在2009年和李仲提出来想在西客站买一套房,于是李仲从安某处拿了50万元支票用来交房屋定金,后来李仲让她把房退了,说因为杨某的身份证和购房协议被他的妻子发现了,后来就以李仲的女儿的名义买的房。
女下属姐姐称被告人要求其做假证
杨某称,2014年初,李仲让杨某将500万放贷出去,并说已经联系好了某村委会,约定年利息是12%或13%。随后,由杨某姐姐出面,跟某村委会签订了借款协议。区纪委找杨某谈话后,李仲为掩盖罪行和她商量,说钱是杨某姐姐找安某借的,让她姐姐给安某出具借条。
杨某姐姐在证言中称,杨某被双规后,李仲找过她几次,让她咬死那500万元是她向安某借的。实际上她没找安某借钱,借条是后补的。
对此李仲称,杨某证言不可信。李仲的辩护人认为,对于两人的情人关系,只有杨某单方面的说法,难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