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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我们的民警流血又流泪

发布时间: 2016-04-12 10:20:40 来源: 作者:
4月11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去年至今,我省264名公安民警(含辅警)在依法履行职务时受到暴力抗法和暴力袭击而负伤,我省公安机关多举措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和执法尊严—— 据统计,去年,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共发生类似

4月11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去年至今,我省264名公安民警(含辅警)在依法履行职务时受到暴力抗法和暴力袭击而负伤,我省公安机关多举措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和执法尊严——
据统计,去年,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共发生类似以上这种不法侵害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和执法尊严的案(事)件155起,219名公安民警(含辅警)在依法履行职务时受到暴力抗法和暴力袭击而负伤。今年前3个月,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又发生不法侵害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和执法尊严的案(事)件37起,有45名公安民警在依法履行职务时受到暴力抗法和暴力袭击而负伤。
针对此类案件的高发势头,我省在强化措施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同时,也呼吁全社会共同维护好人民警察执法尊严。
据了解,一线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务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公然暴力抗法、暴力袭击正当执法警务人员。2015年共发生128起,占总数的82.6%,同比上升41%;受伤害民警(含辅警)191人,同比上升47%。造成1名民警死亡,1人重伤,36人轻伤,136人轻微伤。二是恶意虚构事实诬告正当执法警务人员。2015年共发生9起,同比上升80%;受伤害民警6人,同比上升100%。三是公然侮辱、威胁正当执法警务人员。2015年共发生7起,同比上升133%;受伤害民警5人,同比上升150%。四是利用网络空间恶意炒作、诬告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行为。2015年共发生11起,同比上升120%;受伤害民警17人,同比上升70%。
省公安厅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办公室主任李安林说:“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和执法尊严被蔑视和被挑战,公安民警正当权益在正当执法中被侵害、被损害,不仅严重损害法律尊严,削弱法律权威,同时也严重侵害了人民警察正当的人身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挑战了公安机关执法权威,打击和挫伤了公安民警为了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而依法履职的积极性和荣誉感。如果公安民警依法履职时遭受的不法侵害行为得不到法律保护,如果公安民警为了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依法履行职务的正义行为得不到广大公民的理解和维护,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广大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而且损害的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根本利益,最终被损害的是国家的法律尊严。”
“一线公安民警辛勤工作,保的是一方平安,为的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第一副督察长、省公安厅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委员会副主任周培斌介绍,近年来,我省公安推出了一系列维护一线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和执法尊严的措施。
省公安厅于2014年7月专门组建了“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和执法尊严维权委员会”,全省11个市公安局也都统一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为确保依法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和执法尊严取得实效,全省公安机关推动实施了多警种整体协作联动的一整套工作机制。通过实现各级公安机关由政工、纪检、督察、法制、刑侦、治安等多警种参与的快速反应联动,使依法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和执法尊严工作成为常态。
为保障正当执法中遭受不法侵害受伤民警的及时救治,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积极协调民政、保险等部门,为全省公安民警,及时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全省各级医疗卫生部门,也为因正当执法受到侵害的致伤、致残民警,及时开通紧急救治“绿色通道”。
去年4月,省公安厅还积极协调省司法厅及省律师协会,遴选了20名专职律师,一方面参与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纪律遵守情况,一方面是承担为正当执法中遭受不法侵害民警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权力超 王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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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4月11日,省公安厅发布我省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6年3月14日19时许,长治市襄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名民警在处置一起因酒后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时,涉案的违法嫌疑人武某某拒不配合调查,谩骂、殴打处警民警,致1名民警受伤。鉴于武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襄垣县公安局于3月16日对其刑事拘留。3月24日,襄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二

2016年3月12日15时许,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和平南路派出所2名民警带领2名辅警到辖区一KTV附近处置一起酒后滋事案件。处警民警在对醉酒滋事的违法嫌疑人刘某某口头传唤时,刘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辱骂、推打处警民警,将其中一名民警踢倒在地、撕破警服,致被打民警右手食指受伤。鉴于刘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万柏林分局于3月12日对其刑事拘留。3月24日,万柏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三

2016年3月7日18时许,忻州市公安局河曲县文笔派出所在处理一起盗窃案件过程中,违法嫌疑人任某某(女)及其丈夫邬某军、公公邬某子、婆婆乔某某到派出所吵闹、谩骂、推搡撕扯办案民警,致使1名民警受伤,派出所2个多小时不能正常办公。鉴于该4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河曲县公安局于3月8日对犯罪嫌疑人任某某、邬某子刑事拘留,对邬某军、乔某某取保候审。3月18日,河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任某某、邬某子。3月29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四

2016年3月3日20时许,朔州市山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带领2名民警到辖区东大滩村抓捕致人重伤的网上逃犯赵某怀时,遭到该赵及亲属暴力阻挠。其中,赵某怀持长刀、其祖父赵某国持钢管、其父赵某军持铁锹、其大哥赵某岗持劈斧暴力阻拦、殴打民警执行公务,致使3名民警颈部、背部不同程度受伤。鉴于赵某军等3人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3月3日山阴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将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对1名予以行政拘留,1名依法予以取保候审。4月6日,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赵某怀、赵某军,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五

2015年10月10日19时许,高平市公安局神农派出所带班副所长带领4名辅警到辖区一饭店处置一起酒后滋事警情。处置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郜某拒不配合调查,并辱骂、殴打致伤带班副所长及其中一名辅警。鉴于郜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之规定,高平市公安局于10月11日以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对其行政拘留14日。鉴于郜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于10月20日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2016年3月3日,高平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六

2015年10月8日16时许,吕梁市汾阳市公安局肖家庄派出所民警在处理违法嫌疑人吕某某扰乱派出所工作秩序案件过程中,吕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殴打致伤2名民警、1名辅警,踢坏派出所询问室软包门和办案区钛合金安全门。鉴于吕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汾阳市公安局于10月9日对其刑事拘留。10月21日,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月18日,汾阳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吕某某拘役四个月。

案例七

2015年9月16日16时许,泽州县公安局下村派出所2名民警带领3名辅警到辖区柳树底村处置一起酒后滋事警情。在民警将违法嫌疑人原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期间,原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调查,不仅辱骂、推打处警民警致伤3人,还用砖头砸碎警车玻璃。鉴于原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泽州县公安局于9月17日对其刑事拘留。9月30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3月11日,泽州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例八

2015年7月31日15时许,阳泉市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辖区处置一起交通事故警情。涉嫌交通肇事的驾驶员郭某某拒不配合执法,不仅殴打致伤一名执法人员,还将肇事车辆横在公路中央拒不驶离,致使道路堵塞长达四小时,造成恶劣影响。鉴于郭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盂县公安局于8月2日对其刑事拘留。8月11日,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1月11日,盂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例九

2015年4月10日16时许,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和瑞街派出所2名民警带领2名辅警到辖区一饭店处置一起酒后滋事警情。处置过程中,违法嫌疑人夏某等6人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围攻、辱骂和殴打处置民警,导致2名民警、2名辅警不同程度受伤,2部执法记录仪被损坏,派出所办公柜子玻璃被砸碎。鉴于夏某等5人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于4月11日对该5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5月14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人。2016年1月15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夏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到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事处罚,同时判决夏某等3人退赔损坏派出所财物款5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之规定,矿区分局对陈某某、薛某某以阻碍执行职务分别行政拘留15日、5日。

案例十

2015年4月9日9时许,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晋华街派出所2名民警到辖区某销售现场处置一起民事纠纷警情。涉事人员常某萍(女)、常某彬(女)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辱骂民警,致使围观群众聚集,现场秩序混乱。在增援的2名民警赶到现场对纠纷双方当事人口头传唤时,常某萍、常某彬再次辱骂、踢打、撕扯民警,致2名民警受伤、1名民警的警衔被撕毁。鉴于常某萍、常某彬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城区分局于4月10日对该2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4月20日,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8月6日,榆次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常某萍、常某彬有期徒刑各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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