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引发社会普遍赞誉和热烈反响。
4月21日,就我省如何落实最高法院和周强院长的承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我省执行难的相关问题,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吕召接受了媒体记者的采访。
记者:执行难问题长期存在,执行难的概念是什么?哪些案件是属于需要解决的范围?
田:执行难,指的是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其表现既有被执行人隐匿财产、逃废债务,也有法院执行不力、外界干预执行等情形。对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这部分案件不管采取何种执行手段都是不可能执行到位的,它本质上是债权人面临市场交易风险时,没有选择一个有良好履约能力的相对人,以致最后无法从该相对人处收回本益,这部分执行不能的案件,并不属于执行难范畴,国外也是这样实践和规定的,这需要当事人和全社会的充分理解。执行难主要难在找人难、找财产难、查控财产难,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愿履行、有意逃避履行。
记者:到目前,云南省属于执行难的案件有多少?
吕:近年来,全省法院年新收执行案件逐年递增,2015年收案数81444件,收案标的535亿元,较2014年收案数上升36.5%,收案标的上升177%。其中可执结的案件大约占60%,还有大约3万件左右没有执结的案件。这些未执结案件中至少有一半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一半是有财产但属于难执行的案件。2000年到现在,全省未结案件还有6万多件,这当中,哪些属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进行清理。
记者: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要达到的目标是什么?
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就是通过各种有效措施,使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不良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的现象基本消除,通过严格的认定标准和令人信服的甄别手段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剔除出执行难的范畴,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依法执行,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基本形成。
记者:在您看来,执行难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吕:执行难问题的产生,由多种因素造成。从社会层面看:当事人缺乏诚信观念,信用制度不健全,使逃避、规避执行成本不高,时有发生;法律权威不够强,一部分社会群体对遵守法院判决、执行法院判决缺乏主动性和自觉性,甚至视生效裁判为儿戏。
从法院自身主观原因来看:转型时期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随新收执行案件数量逐年大幅递增,办案任务与执行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执行人员素质不高,法律功底欠缺,执行办法不多;少数执行人员还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现象;对拒执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不够,对构成妨害执行行为的人员和单位的处罚,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被执行人的制裁力度欠缺;现阶段法院信息化的运用水平、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建设还需要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