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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馨予名誉案法院首次微博传唤当事人

发布时间: 2014-04-24 10:55:08 来源: 作者:
法制晚报讯(记者/王晓飞)今天上午10点,朝阳法院官方微博@北京朝阳法院发布一条微博,内容为:夏萨沙:张燕(艺名张馨予)与你名誉权一案判决于2013年10月9日生效,确定你应履行刊登致歉声明、支付精神损失赔偿等款项六万余元的义务。因你未履行,张燕申请强制执行,我院
   法制晚报讯(记者/王晓飞)今天上午10点,朝阳法院官方微博@北京朝阳法院发布一条微博,内容为:“夏萨沙:张燕(艺名张馨予)与你名誉权一案判决于2013年10月9日生效,确定你应履行刊登致歉声明、支付精神损失赔偿等款项六万余元的义务。因你未履行,张燕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4年1月立案并多次向你发出执行通知。现要求你立即履行判决,并于2014年5月8日9时到我院执行局2012室谈话,报告履行情况。@港怂萨沙 ”。 据悉,这是全市法院首次利用官方微博传唤案件当事人。 夏萨沙是国融汇金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新浪微博账户昵称为“港怂萨沙” 张馨予与夏萨沙之间的纠纷源于2012年9月2日4时54分@港怂萨沙的一条微博,微博内容为“张馨予原名张燕,当初在无锡乐巢夜总会坐台,转到杭州金碧辉煌夜总会坐台,杭州红牌,出台很贵,起码三千元。”后又于2012年9月3日、12月13日、12月29日分别发布多条相关微博。 2013年2月,张馨予将夏萨沙诉至法院。审理中,夏萨沙始终未出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萨沙的言论已构成对张馨予名誉权的侵害。2013年7月,朝阳法院判决夏萨沙致歉并赔偿张馨予精神损害抚慰金6.45万元。因夏萨沙始终未履行判决,2013年底,张馨予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据朝阳法院介绍,该执行案件受理后,法院曾分别向夏萨沙户籍地、其名下公司注册登记地发出了执行通知,但均被退回。后执行法官了解到,夏萨沙公司注册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于是再次向其公司位于东方广场的实际经营地发出了执行通知,此份执行通知于今年4月9日签收,但至今夏萨沙仍未履行判决。其间,朝阳法院还依法调查了夏萨沙名下的存款、房产及车辆等情况。 朝阳法院执行法官张异般表示,此次通过微博“喊话”,旨在以这种公开的方式再次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同时传唤其到庭谈话。 这种微博“喊话”的方式目前并不是一种常规的执行手段,之所以此案选择这种方式,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这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是新浪微博活跃用户,账户始终处于不断更新状态;双方纠纷系因夏萨沙在微博账户发布不当信息引发,即侵权行为发生在微博平台;判决的部分内容也需要在微博平台执行,即需要被执行人在其微博账户发布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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