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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问题气体致盲患者:病症恶化 仍不知气体成分

发布时间: 2017-02-28 21:50:43 来源: 未知 作者: 佚名
2016年9月21日,南通“问题气体致盲案”患者代表起诉天津滨海新区市场与监督管理局,天津滨海新区法院给出的行政裁定书显示,法院以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为由驳回了原告患者代表的

南通问题气体致盲患者:病症恶化 仍不知气体成分

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通知暂停销售和使用批号为15040001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

2016年9月21日,南通“问题气体致盲案”患者代表起诉天津滨海新区市场与监督管理局,天津滨海新区法院给出的行政裁定书显示,法院以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为由驳回了原告患者代表的起诉。2月28日,南通“问题气体致盲案”患者代表就一审裁定提出上诉,该案于28日上午9点在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据悉,南通“问题气体致盲案”发生已近两年,但多名患者表示,他们依然不知道被注射气体的成分,且眼睛的病症逐步恶化,眼压高、眼睛疼成了他们共有的症状。

南通问题气体致盲患者:病症恶化 仍不知气体成分

患者每天依靠药物降低眼压

事件回顾:“问题气体”致数十名患者视力受损

2016年4月初,“问题”医疗器械致大量眼病患者视力严重受损的事件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涉及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等北京、江苏两地的大型医疗机构。这个问题医疗产品系一种用于眼部手术治疗的填充气体——眼用全氟丙烷,生产厂家均为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2015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紧急通告,标示为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生产批号:15040001)在北京、江苏两地发生可疑群体不良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40001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

2016年4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称,2016年7月22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评价中心(简称评价中心)对该不良事件的调查报告显示,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有45例不良事件报告,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有26例不良事件报告,这些事件与使用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关联性明确。

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该批次产品销售地区涉及全国25个省(区、市),除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外,另有其他82家医疗机构使用了该批号产品621盒,未发现不良事件的报告。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7月28日完成对2015年生产的两个批次(生产批号为:15040001、15040002)共计8632盒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召回工作,产品已全部得到控制。

据公开报道,在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眼科进行手术治疗、使用全氟丙烷并导致视力严重受损的患者共有26名,这批患者在医院接受手术的时间集中在2015年6月5日至6月29日。当时,医院发现使用了这种气体的病人先后出现葡萄膜炎反应,并可能导致机体功能结构永久性损伤。这些不良现象被发现后,医院立即停用这批产品。同时,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也出现这种现象。

据悉,2016年,21名在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眼科治疗后视力受损的受害者,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7月14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开始审理这起案件。

2016年12月2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就此案的民事裁定书里表明,因本案属于全国重大影响案件,涉及到北京地区民事的系列案件以及天津的行政案件处理结果与本案有关联性,而上述案件尚未处理结束,故本案中止诉讼。

南通问题气体致盲患者:病症恶化 仍不知气体成分

赵强(化名)于2017年做的眼科检查报告

庭审:原告患者代表认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特殊需要

2月28日上午9时许,南通“问题气体致盲案”患者代表就天津滨海新区法院给出的行政裁定书提出上诉,此次庭审的重点在于,患者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认为原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均存在错误。患者请求判令撤销天津滨海新区市场与监督管理局做出的津滨市场监管申函【2016】10号《部分公开告知书》,判令天津滨海新区市场与监督管理局公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证据材料中除当事人个人信息之外的材料。

南通患者代表、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卢意光律师介绍,一审时双方就行政处罚信息是否涉及商业机密展开讨论。当时,天津滨海市场监管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将包含产品注册标准、原材料来源、批生产记录、产品销售去向等有关调查材料全部隐去,不予公开。

卢意光律师表示,一审之后,天津滨海新区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里裁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但根据原告患者代表的陈述,其申请本次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民事侵权索赔及追责所需,或是为了后续治疗,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审查认为其民事权益的主张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附带的证据与其后续治疗并无直接关联性。

另外,裁定表明,原告患者代表非该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或举报人,故行政处罚附带证据的公开与否对其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裁定驳回了原告患者代表的起诉。

而一审裁定结果里面,对于当时庭上所讨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否涉及商业机密并无涉及。

“企业说这涉及商业秘密,所以不公开。我们认为这不构成商业秘密,一审的争议就在这儿。”卢意光律师表示,一审的裁定书回避了行政处罚附带证据到底是不是商业秘密这个问题,以申请的信息和原告患者代表没关系为由,驳回患者起诉。

“法律条文确实有一条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要跟你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系。”卢意光律师表明,原告患者代表符合特殊需要。

卢意光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的一个环境侵权诉讼案例表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被告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不予公开环境信息,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之后法院认为,即使在别的案件中间,要作为证据也是属于特殊需要,属于正当的一个需求。“比如我们这个诉讼在南通案件中主张一个惩罚性赔偿也是一个特殊需要,这个我们是有依据的。”

卢意光律师所说的惩罚性赔偿,即“南通气体致盲案”患者与被告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得到产品注册标准、原材料来源、批生产记录、产品销售去向等有关调查材料,也无法判定被告方是否存在故意成分,故而南通一案目前中止诉讼。

南通问题气体致盲患者:病症恶化 仍不知气体成分

赵强(化名)右眼只有微弱的光感

患者现状:多名患者情况在恶化 仍不知注射气体的成分

2月27日,记者采访了几位南通“问题气体致盲案”患者,患者们都表明自己的情况在恶化当中,每天靠着药物进行简单的控制。几名受访患者均称自己基本失去了工作的能力,而他们最希望的还是天津滨海新区市场与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附带证据。

“我们就想尽早知道之前被注射气体的有害成分,也好对症下药,希望在目前的情况下不再恶化。”患者赵强(化名)说道。

赵强今年31岁,2015年6月下旬来到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治疗眼伤,起初眼睛里放的硅油,后经医生建议后重新注射了气体。“第二天早上感觉眼睛不舒服,开始肿胀,医生注射了药之后肿胀好转,但第二天又会肿起来。”赵强称,这样反复的肿胀、消肿持续了大约一周的时间,他的眼睛依然看不到,当时身边五六个病友都出现了类似的情况。

赵强称,2015年7月3日,南京和上海眼科医生给他们做检查后,建议把气体抽出来,重新注射硅油。

赵强眼睛里的气体被抽出后的隔天,眼睛就消肿了,但是视力一直没有好转。从入院前的能看到人的轮廓到之后的微弱光感,他的右眼已基本看不到东西。

赵强表示,约有一年的时间不习惯一只眼看东西,出去时也总要人相陪,也不能再从事之前的工作。目前他只能在工地上做一些简单的体力活,妻子和母亲也都出去找工作补贴家用。

最让赵强担心的依然是眼睛,之前一天用一次药就可以控制住眼压,现在一天多次用几种药才能稍微控制住。

之前从事技术工作的王华(化名)现在也只能天天在家无法工作,他告诉记者,他的眼睛一直在恶化,“我前天测的眼压44,正常的在20多,眼睛、眼眶疼得厉害。”王华说,自己有时倒开水都会倒洒到旁边。

赵强和王华都表示,他们最希望的还是天津滨海新区市场与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附带证据,从而得知产品注册标准、原材料来源、批生产记录、产品销售去向等有关调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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