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送床垫到业主房屋内,在抬床垫时,不幸从电梯预留的孔洞坠落至地下室,不治身亡。其家属将业主陈某、装修公司及床垫经销商告上法庭,请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共计125万余元。
记者4日获悉,昌平法院一审判决,装修公司与业主共同赔偿原告98万元。
新闻事件 送货员搬床垫 业主家坠亡
38岁的王先生与妻子育有两个孩子,父母也健在,可原本幸福的生活被一场意外打破了。
2013年10月19日,陈某在北京某家具经营部订购了一个床垫,该经营部便与王先生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王先生负责床垫的运送。王先生将床垫送到陈某家,在抬床垫时不慎坠入楼梯预留的孔洞,摔落至地下室身亡。
而导致王先生身亡的楼梯预留孔,正是业主陈某此前装修时留下的。装修时,为了方便在一层和地下室之间安装楼梯,装修公司在房屋内预留了一个方形孔洞,长约2米、宽约1.5米。 9月份,装修已经基本竣工,但楼梯尚未安装。
原告死者王先生家人认为,因事发房屋为一楼,死者在没有任何提示和告知时,根本不可能知道房屋中间有一个大洞。三被告的共同过错导致了死者的死亡。因此他们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5万余元。
仨被告均称该事件与己无关
被告某家具经销商不同意原告的该诉讼请求。辩称,“公司与死者建立的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而不是雇佣法律关系,死者自己运营,不存在从属和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因此公司并无赔偿责任。”
被告业主陈某则认为,他不应对死者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他向床垫经销商购置床垫,并由经销商送货上门,与死者并无合同关系,死者的死亡纯属意外。
被告装修公司辩称:装修公司不应承担死者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2013年9月20日,给陈某装修房屋的工程已经正式竣工,并将房屋交付给陈某使用和管理,死者死亡发生在竣工一个月之后,因此应由陈某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装修公司担主责 业主也担责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送货到陌生环境,没有对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因此判定其承担10%的责任。
被告家具经营部与死者订立的为货物运输合同,对死者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不承担对死者的赔偿责任。
而被告装修公司作为专业从事装修工程的公司,应当预料到预留安装楼梯的孔洞存在安全隐患,有义务采取相应防御措施,而其在竣工时并未采取足以防止意外发生的必要的安全措施,其对死者的坠楼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被告陈某作为业主,其应当知道签署竣工验收单的法律后果,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意外发生,但其疏于管理和防范,其对死者的坠楼行为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装修公司赔偿68万余元,被告业主陈某赔偿3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