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近日,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掘古墓案件,最终认定五名被告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2019年4月前后,在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某地的施工过程中,挖掘出一处疑似墓道,该信息被被告人张某等人获悉,后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张某等人对该处疑似古墓葬进行踩点并密谋盗掘事宜。同年9月初,由被告人王某某、苗某某出资,购买了盗掘古墓葬的工具,并纠集被告人黄某某、魏某某(在逃)等人,租住在王某某租赁的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镇徐庄村一处民房。在明确所得分成后,采取白天休息、夜间挖掘的方式对上述古墓葬实施盗掘,张某、谢某(另案处理)等多人负责放哨,魏某某、黄某某等多人负责盗挖。同年9月25日,五被告人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同年10月15日,经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安徽管理处(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上述被盗掘的疑似古墓系汉代时期的古墓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苗某某、黄某某、张某、董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汉代时期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记者 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