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不菲的田黄方章在从香港回沪途中不翼而飞,持有人李钟(化名)将受托的拍卖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拍卖保底价480万元。然而,双方所签服务协议中有这么一条,“物品丢失仅赔两倍策划费”,也就是说李钟只能获赔8000元。近日,经一审、二审和再审,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格式条款有失公平,判令拍卖公司赔偿240万元。
印章拍卖保底价480万元
2011年11月,李钟先生与本市一家拍卖公司签订协议,将自己收藏的四件艺术品参加展览与拍卖活动,其中一枚清代“辛庵款田黄四方印章”价值不菲。据李钟讲,他曾参加第一届上海民间十大珍宝评选活动,经上海市文联艺术品鉴定中心鉴定,此件藏品为清早期辛庵刻田黄石长方章,品相完美,尺寸适中,具有较高的收藏和市场价值。
签约当日,李钟交付了方章,确定拍卖保留价为480万元,并支付策划费4000元。2012年5月,包括涉案方章在内的众多艺术品被运至香港,进行展览、拍卖。拍卖会制作的图录中描述,“方章长2.3厘米宽2.3厘米高4.9厘米、附上海市文联艺术品鉴定证书和荣誉证书、480万—620万人民币”。
展览结束后,拍卖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将艺术品运回上海,但在运输途中,22件艺术品丢失,其中就包括这枚田黄方章,拍卖公司随即向警方报案,并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起诉索赔。2013年10月,法院判令物流公司赔偿31万余元。
心爱之物丢失,李钟提起诉讼,要求拍卖公司按照拍卖保底价赔偿损失480万元。然而,双方签订的协议为格式合同,第五条涉保险条款载明,“物品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按照该单件物品实收策划费的双倍进行赔偿”。也就是说,李钟只能拿到8000元赔偿。考虑到拍卖公司获得物流公司的赔偿有31万元,原审法院酌定拍卖公司赔偿2万元。
终审法院酌定赔偿240万元
这个结果令李钟大失所望,他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认为,拍卖公司保管不当,不能返还方章,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无视该物品的价值,而仅依照策划费的双倍进行赔偿,有失公平,减轻了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责任、加重了相对方的责任、排除了相对方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李钟主张方章的价值不低于480万元,有一定的依据和理由,拍卖公司虽然否认,却未能提供证据推翻协议中所述拍卖保留价以及拍卖图录中的价格,故法院改判拍卖公司赔偿480万元。
拍卖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他们提出,涉案方章被国家文物部门鉴定为现代仿制品,并非清代文物,故李钟主张480万元的索赔数额没有依据。涉案方章如按其鉴定书所载为清代名家辛庵所篆刻的田黄方章,则属于文物,但其出境时经文物部门鉴定为现代仿制品,而文联中心在出具鉴定书当时尚不具备文物评估资质,因此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对涉案方章实际价值的举证义务在李钟。现李钟仅提供了文联中心艺术品鉴定书,该鉴定书并未加盖文联中心印鉴,仅有专家签名及上海市收藏协会印章,该鉴定书并不具有艺术品鉴定效力。该鉴定书对涉案方章的描述为“清代田黄方章”,但涉案方章经国家文物局文物进出境审核广东管理处鉴定,属于“现代”。因此该鉴定书对涉案方章有关文物的品质的表述,本院难以采信。
由于涉案方章实际已经遗失,不存在通过鉴定评估等形式确认其市场实际价值的条件,而田黄印章市场价值受其品质、产地、重量、密度、刻制年代、刻制人等因素影响,具有很大价值差异,持有人心理价位与实际成交价会产生相当落差。故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拍卖公司承担240万元的赔偿责任。